跨境电商货物退运进境免征进口税政策

为了解决海外备货的后顾之忧,相关部门发布了跨境电商货物退运进境免征进口税政策,下面是政策的详细内容,一起来看看具体细则。

《公告》规定,对自本公告印发之日起1年内,在跨境电子商务海关监管代码(1210、9610、9710、9810)项下申报出口,且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因滞销、退货原因原状退运进境的商品(不含食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出口时已征收的出口关税准予退还;出口时已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参照内销货物发生退货有关税收规定执行。已办理的出口退税按现行规定补缴。

此项政策的推出使跨境电商企业在跨境电商模式下的出口退运成为可能,尤其在一定程度上为高货值商品的海外备货解除了后顾之忧。

现就《公告》有关内容做进一步解读。

1、用一般贸易出口(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仓货物无法根据《公告》进行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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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公告》覆盖了跨境电商相关的所有四种出口报关方式。但是不适合用0110方式出口的海外仓货物,所以这将鼓励跨境电商企业更多采用9810项下出口方式出口备货海外仓的货物,以实现未来可能的退运报关环节。但是9810项下退税操作是目前大多数卖家的难点,后续看政府能否针对9810优化退税操作,至少类似0110的退税方式,推动9810出口。

另外通过物流公司或其他公司代理报关出口的货物,届时也无法完成退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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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退货周期在《公告》限定在出口日期6个月内就必须退回。

以中美航线为例,扣除往返海运及报关环节大约占用60天,意味商品在海外仓储4个月之后就要决定退运,否则将错过退运规定的期限。但是4个月让企业很难作出滞销退运的判断。所以目前更适用存在问题被退回的商品,而且一般是高货值商品。

另外之前出货的跨境电商货物无法享受该《公告》退运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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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充分理解“原状“的含义,确保退货顺利。

这次《公告》针对跨境电商的经营特点,对原状的认定做了很多适合行业特点的调整,特别是针对退货或拒收货物有可能影响部分原状做了特别说明。企业必须确保不增加部件配件,不进行加工和改装。最小商品形态与出口时要保持基本一致,退运商品符合规定要求的情况,所以对退运商品要有所筛选,同时确保退运货物中无其他商品或部件,否则有风险。

4、企业提供的“自我声明”有助于简化退运报关操作,但意味企业承担更大责任。

企业提供“自我声明”将举证责任交给企业,将有助于简化海关报关程序,提高通关效率。但是这也意味企业承担更大的责任。企业必须如实举证,合规退运,不可编造相关材料,确保“货单相符”,否则一旦被查实,将会面临严厉的处罚。因为该《公告》涉及进口税费免征,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偷逃应缴税额超过5万元就触及走私罪的量刑标准(具体大家可查询走私罪量刑标准)。

《公告》第五条规定就是强调海关“事后监管”的严肃性,震慑不法分子。所以跨境电商企业不可以身试法,打“擦边球”的风险非常大。

一项几十年不变的海关制度因为跨境电商做了实质性的调整,为彻底打通跨境电商“逆向物流”破除了最后的障碍,见证了跨境电商行业的高速发展的影响力,体现了政府有关部门对跨境电商的支持力度,是行业合规监管体系建设的重要一个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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